消費者(甲方)得審閱本契約全部條款內容三日。
立契約書人
消費者: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網際網路教學服務企業經營者:巨匠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
第一條 本服務之定義
一、
所稱網際網路課程購買暨服務,指乙方授權甲方於指定的網站系統,使用乙方透過網際網路連線進行之教學、評量或其他相關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但本服務不包括正規教育、國民補習學校、進修學校及短期補習班所提供之服務。
二、
甲乙雙方關於本服務之權利義務,依本契約條款訂定之。
第二條 本服務內容
一、
本服務內容包括下列各款:
-
乙方提供本服務之網站網址:www.worker360.com.tw
-
乙方提供本服務之適用對象:限購買乙方服務產品之甲方本人使用。
-
乙方提供本服務之教學內容:網際網路教學與相關數位教材內容。
-
乙方提供本服務之教學課程數量及贈送之教學課程數量,詳如第八條使用期間及授權使用費所載。
二、乙方提供之教學內容,以下列方式提供甲方事前檢視教學(材),經甲方於乙方所指定之網頁上點選「同意」鍵,
或經甲方於本契約書上簽名或蓋章後,視為本服務締約已完成。
乙方提供課前系統教學服務,甲方得免費試聽/試看體驗課程內容乙次(約3~5分鐘)。
甲方除了確認課程內容符合需求外,亦可檢測設備是否可以連線。
三、
除本契約或乙方之廣告另有保證使用本服務之學習成效外,乙方不保證甲方使用本服務之學習成效。
四、
針對上述事項,乙方已對甲方完成告知義務。
第三條 設備規格
一、
乙方於【窩課360】(以下簡稱本平台)設置「設備檢測」
供甲方測試自己的上課設備,甲方亦可透過本平台的聯繫方式,主動聯繫乙方,由乙方協助甲方線上檢測電腦軟硬體和耳機麥克風等設備功能,以利線上學習之進行。
二、
甲方於上課前需自備電腦軟硬體、麥克風、耳機和網路連線等設備,配合客服人員的引導完成測試與問題排除,若甲方之電腦設備之規格未符合本服務上課規格需求,甲方明白可能會造成無法使用本服務或影響本服務之品質。
三、
甲方應根據乙方的告知,於使用本服務前,具備本服務應具備之各項軟硬體設備基本規格及要求:
-
三年以內桌電或筆電,具無線網路之平板或手機亦可(建議為4G或Wi-Fi網路)
中央處理器:Dual Core 2.0GHz以上 (Intel Core i3/i5/i7 或 AMD 同等級)
記憶體:4GB以上
作業系統:Windows 7或Mac OS 10.5以上
-
耳機麥克風組(3.5mm或USB耳麥)。
-
寬頻有線網路(光纖/Cable/ADSL),或無線網路(建議為4G或Wi-Fi網路,不建議使用共用頻寬、或3G分享上網)
建議頻寬為下載速率16Mbps以上、上傳速率3Mbps
以上的有線網路。使用行動裝置進行課程,會因為無線網路和行動裝置效能影響,導致上課視訊和音訊延遲,影響上課品質。
-
瀏覽器
Windows:IE 9以上 / Chrome / Firefox
Mac:Safari / Chrome
平板/手機:Chrome (非Google app)
-
其餘未列示之軟硬體或系統,可能導致無法順利進行課程。
四、
甲方使用乙方服務前,須自行配備乙方於本服務網所公告上網所需之各項電腦軟硬體設備,並負擔接續網際網路及電話等相關費用。
使用乙方服務應遵守中華民國相關法令及網際網路之國際使用慣例與禮節。若使用中華民國地區以外之網站連結,須同意遵守各該網站當地之相關法令。
五、
上課時如甲方電腦設備發生狀況、上網頻寬不穩定、網路斷線、週遭環境吵雜等情況,導致無法順利上課,本服務網客服人員可要求學員暫停上課,並依據情況給予學員下次上課改善建議。
六、
甲方連結乙方指定網站系統之機房設備之接取網路,除經雙方約定由乙方所提供者外,應由甲方自行向合法經營之電信事業申請租用,甲方租用該接取網路所生之權利義務,依甲方與該電信事業間契約約定之。
七、
針對上述事項,乙方已對甲方完成告知義務。
第四條 契約之成立生效
一、
甲方經由網際網路申請本服務者,於乙方所指定之網頁上點選「同意」鍵,表示同意購買本服務並同意以電子文件作為表示方式後,
乙方應立即以本平台的再確認機制提供甲方確認電子文件內容,經甲方再次確認後,本契約成立。
二、
除前項情形外,經雙方於本契約書上簽名或蓋章後,本契約成立。
第五條 法定代理人
一、
甲方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者,於訂立本契約條款前,應主動告知。如甲方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者,
本契約之訂定,應取得甲方之法定代理人同意;如甲方為無行為能力人者,應由甲方之法定代理人代理訂定契約。
二、
違反前項之約定者,除有民法第八十三條之情形者外,本契約不生效力,乙方不得據以要求甲方之法定代理人負擔契約履行或賠償責任。
第六條 服務帳號密碼登錄使用方式
一、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之本服務需登錄帳號、密碼。乙方於甲方確認選購服務內容後,應依甲方指定之電子郵件地址,將登錄帳號資料提供甲方。
二、
甲方於收受乙方提供使用本服務所需之登錄帳號、密碼之日起,應依乙方規定之登錄程序註冊與甲方身分證明文件相符之必要個人資料,並設定使用者帳號及個人密碼,以便乙方於甲方使用本服務時,確認甲方之身分。
三、
每組帳號密碼於同一時間之使用權數目:乙次。
第七條 擔保授權
一、
乙方應確保其就本契約所授權甲方使用之服務內容,為合法權利人。
二、
乙方有違反前項之情事致甲方無法繼續使用者,乙方應賠償甲方無法使用之損失,賠償以替換類似課程或全額退還該課程甲方所支付之授權使用費金額為限。
三、
未經乙方事前之書面同意,甲方不得將其使用權讓與他人使用,包括但不限於與他人共用甲方的會員帳號、分享串流、公開放映或轉售課程兌換券、折價券等。
第八條 使用期間及授權使用費
一、
乙方授權甲方使用本服務之期間、次數或權利依下列之約定:
定期制:
- 甲方於收受乙方提供使用本服務所需之登錄帳號資料之次日起,為期__________之使用期間。
- 甲方於上述期間內得不計次數、每次不計時間使用本服務。
計次制:甲方得使用本服務共計_________(使用次數)次。
計時制:甲方得使用本服務共計__________(時間單位)。
其他:當甲方所購買課程(包括但不限於圖片、文字、影像、聲音等內容,以下簡稱「內容」)處於可供使用狀態,並且甲方開始瀏覽課程影片、內容,即視為課程(內容)已交付。此外,當甲方依本契約購買本課程(內容)後,於未違反本契約或相關法規規定的前提下,乙方將持續提供本平台之服務。
二、
本服務授權使用費之金額如下,甲方亦能隨時於本服務網( www.worker360.com.tw )「學員專區-課程購買記錄」查看。
三、
乙方得以優惠價格提供消費者自由決定是否加價購買商品、教學課程或服務。
消費者依本項優惠方式加價購買之教學課程或服務,契約終止或解除時準用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
四、
訂立本契約時,乙方以「贈品」為名義,向甲方所為之贈與,於本契約終止或解除時,乙方不得向甲方請求返還該贈與物,亦不得向甲方主張應自返還之費用金額當中,扣除該贈品之價額。乙方以贈送教學課程數量、使用期限為內容而簽訂契約者,亦同。
五、
前項「贈品」,其價值之上限為商品、教學課程或服務價值之二分之一。
第九條 付費方式
一、
雙方同意本服務授權使用費之給付方式為:
其他:一次全部繳納(含現金及信用卡線上刷卡)。
二、
乙方將於甲方購買課程後,開立並依甲方指定之電子郵件地址寄送電子發票予甲方。
第十條 甲方之義務與授權使用原則
一、
甲方使用乙方服務前,須自行配備乙方於本服務網所公告上網所需之各項電腦軟硬體設備,並負擔接續網際網路及電話等相關費用。使用乙方服務應遵守中華民國相關法令及網際網路之國際使用慣例與禮節。若使用中華民國地區以外之網站連結,須同意遵守各該網站當地之相關法令。
二、
甲方對於使用本服務所產生之授權使用費,有按時給付之義務,並對本契約終止前已產生之授權使用費,有繳納之義務。甲方逾期未繳納分期付款應繳納之費用,乙方得暫停服務使用權利至甲方繳清應繳款項,如遲延給付之金額已達分期付款總金額五分之二者,乙方得定十日(含)以上之催告期間請求甲方給付,逾期甲方仍未完全給付者,乙方得終止本契約,終止提供本服務並向甲方請求清償積欠之費用及依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並請求甲方給付分期付款總金額扣除已給付金額後餘額百分之二十之違約金。
三、
甲方對於其使用者帳號與個人密碼有妥善保管以避免第三人知悉之義務。
四、
甲方在使用本服務時,有遵守本契約所約定之授權使用原則之義務。
五、
甲方依本契約之約定所註冊之個人資料有錯誤或已變更者,應儘速通知乙方請求更正。如因甲方怠於通知而致其權益受損者,應由甲方自行負責。甲方應提供並持續保持所有建立該帳號之個人資料之真實性及完整性,所有的個人資料皆被視為註冊必備要素,如建立帳號時提供之個人資料有虛偽不實或不完整之情事,應視為違反本契約。甲方如因違反本義務致乙方受損害時,應對乙方負損害賠償責任。
六、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甲方自負一切法律責任,乙方並得不經預告通知甲方終止本契約,甲方不得拒絕:
-
甲方蓄意散布干擾乙方網路系統正常運作之電腦程式。
-
甲方入侵或破壞乙方服務網內部各項系統或設備、設施,植入病毒、木馬程式或其他具沾染及破壞性之惡意程式、癱瘓系統或有其他影響乙方系統運作或提供服務之行為。
-
甲方在乙方網站系統上散布恐嚇、毀謗、侵害他人隱私、色情或其他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公序良俗之文字、圖片或影像。
-
甲方利用本服務從事其他不法或違反本契約約定事項之行為,其情節重大,且經乙方通知甲方限期改正而屆期未改正者,乙方得通知甲方終止本契約,甲方不得拒絕。
七、
甲方不得重製、公開傳輸、轉售、公開播放、分享、以本服務網以外之方式下載或使用本服務。其情節重大時,乙方得定十日(含)以上之催告期間請求甲方停止侵權行為,逾期甲方仍未改正者,乙方得逕行終止與甲方之本契約並停止提供本服務。如乙方因甲方違反本項約定而受有損害,得另向甲方請求賠償損害。
八、
任何未經乙方事先同意之本契約移轉、購買課程之全部或一部分轉賣、公開競標、拍賣、出借等行為,均為違約且無效之行為。其情節重大時,乙方得定十日(含)以上之催告期間請求甲方改正,逾期甲方仍未改正者,乙方得逕行終止與甲方之本契約並停止提供本服務,其與他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概與乙方無涉。
九、
乙方依本條第六項或第七項或第八項之約定終止本契約者,乙方應按比例返還甲方相當於終止契約前尚未使用之本服務授權使用費金額。但乙方得於返還金額中扣除百分之二十之違約金。如乙方因甲方違反本條約定而受有損害,得另向甲方請求賠償損害,且甲方不得以前開違約金抵償。
第十一條 帳號密碼非法使用之處理
一、
利用甲方之使用者帳號與個人密碼,登入本服務網站系統之行為,推定為甲方之行為。
二、
雙方當事人之任何一方,發現甲方之使用者帳號或個人密碼遭第三人不法或不當之使用者,應立即通知對方。經甲方確認有遭第三人不法或不當之使用情事者,乙方應立即暫停該使用者帳號或個人密碼之使用,並接受甲方更換其使用者帳號或個人密碼。
三、
前項情形,除乙方能證明係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致甲方之使用者帳號或個人密碼遭第三人不法或不當使用所生之損失者外,乙方應於七個工作日內以延長甲方之使用期間或返還甲方已遭扣除之使用次數、時間單位作為補償。
第十二條 服務品質
一、
乙方應提供具有可合理期待安全性之服務,並應確保其系統設備,無發生錯誤、畫面暫停、遲滯、中斷或不能進行連線之情形。若因可歸責於甲方事由所致者,不在此限。
二、
乙方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違反前項之約定者,除應立即更正或修復外,並應依前開情形持續之期間長度延長甲方之使用期間,賠償甲方之損失。
三、
甲方明白乙方平台上之課程由各授課老師提供,乙方負有維護所提供之教學內容或教材正確性與更正之責。經甲方通知或乙方知悉內容錯誤,除於網站公告錯誤內容外,並於通知或知悉之日起算三個工作日內完成更正或移除。
四、
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發生情節重大之系統異常或教學內容、教材錯誤之情事達三次以上,且乙方未依規定修復或更正,甲方得通知乙方逕行終止本契約,乙方不得拒絕,乙方並應按比例返還甲方相當於終止契約前尚未使用之本服務授權使用費金額,並加計返還金額百分之二之違約金。
五、
甲方使用本服務時,因可歸責於第三人之事由,發生教學內容錯誤、網站系統畫面暫停、中斷、不能進行連線或其他服務品質瑕疵之情形,甲方得準用本條第二項之約定,請求乙方於七個工作日內補償之。
第十三條 乙方之履約保證責任
如本服務授權使用費預付期間逾一年且預付金額超過新臺幣五萬元者,乙方將就超過金額部分,將依信託法規定開立信託專戶管理或由銀行提供履約保證,作為履約保證之內容。
第十四條 智慧財產權
一、
甲方應尊重與本服務有關之所有智慧財產權,非經智慧財產權人事前書面同意,甲方不得以本契約授權以外之其他方式加以利用。
二、
甲方違反前項之約定者,應依法賠償智慧財產權人與乙方因此所受之損害。
第十五條 暫停服務之處理
一、
乙方對於本服務相關軟硬體設備,進行營運上必要之搬遷、更換、升級、保養或維修時,得暫停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
二、
乙方因前項事由而暫停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應於暫停本服務七日前,於本服務網站首頁上及本服務進行中公告,並以電子郵件或書面通知甲方。但因臨時性、急迫性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第十六條 契約之變更
一、
乙方修改本契約時,應於三十日前於網站系統公告之,同時以電子郵件或書面通知甲方。
二、
甲方未為反對之表示且繼續使用本服務者,乙方依契約變更後之內容繼續提供本服務。
三、
甲方如不同意第一項之變更,得於公告或通知後三十日內向乙方主張終止契約。乙方於終止後應按比例返還甲方相當於終止契約前尚未使用之本服務授權使用費金額,並加計返還金額百分之二之違約金。
第十七條 終止契約與退費
一、
甲方於所購課程使用完畢時,本契約即告終止。
二、
除前項所約定之情形者外,甲方未觀看購買的課程單元或特定預覽部份或免費試聽/試看體驗課程內容以外之課程內容者,得隨時通知乙方終止本契約,乙方不得拒絶。本契約終止後,乙方應依雙方擇定之返還方式返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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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提供課前系統教學服務,甲方得免費試聽/試看體驗課程內容乙次(約3~5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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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生效後7日內,甲方未啟用所購課程,即終止本契約,乙方應全額返還本服務授權使用費(即:優惠價)。但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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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生效後第 8 日至第 14
日內,始終止本契約,乙方應返還本服務授權使用費(即:優惠價)的百分之三十。如經乙方證明契約終止係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所致者,乙方並得自返還之金額中扣除百分之三十之違約金。
-
契約生效後逾15日,始終止本契約,本服務授權使用費(即:優惠價)全額不予退還。
三、
如有辦理退費時,授權乙方代為處理銷貨折讓單,以便辦理退款流程。
四、
若為一次性之圖片、文字類型數位內容,不適用本條第一項課程退費之約定。
第十八條 申訴權利
甲方對於乙方所提供之本服務,除得撥打乙方電話提出申訴外,亦得以電子郵件或書面,或至乙方之營業處所向乙方提出申訴,乙方應自接獲甲方申訴之日起十五日內妥適處理之。
第十九條 契約之附件
一、
有關本契約之附件均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二、
前項附件之內容,如有與本契約條款內容相抵觸者,應為有利於甲方之適用。
三、
本契約成立時,乙方會將本契約及相關附件,提供甲方下載、列印儲存或依甲方請求以書面寄送。
第二十條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所生之一切爭議,雙方當事人約定根據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有關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